1、上海外资代表处设立事宜新政策
(1)注册期限
上海代表处登记证通常注册期限为三年。新政实施后,上海代表处的注册登记有效期均为1年。
(2)投资方成立年限
往年对投资方公司的成立年限没有任何要求。新政后,上海市工商局要求外国公司必须提供成立两年以上的开业证明。此开业证明要到当地法院进行公证,并到当地中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3)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新规定要求同外国公司提供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并经过公证和认证。
(4)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
一般不超过4人。对已有4人以上的代表,应注销代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外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上海代表处变更事宜新政策
(1)上海代表处办理延期手续时必须提交隶属公司的延续公证认证文件;
(2)如果代表处做变更的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工商会调整为1年;
(3)代表处应提前三个月做延期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