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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 当前位置:首页 > 外商投资项目 > 外资代表处

外商代表处各项事宜备案所需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代表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
(3)代表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4)代表的简历;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表格)应由外国(地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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