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22号】的规定,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