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严格在其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所以其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1、基本流程如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预审通过后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4)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表证。
2、设立登记注意事项
(1)审批时限: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为600元。
(3)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建交国家、需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的设立登记。
(4)申请条件:存续两年以上的外国(地区)企业。
3、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人数限制
根据2010年最新的代表处注册登记相关规定,外资代表处注册登记时必须设立一名首席代表,代表人数最多4人(包括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如果是中国公民,需提交与当地涉外人事代理机构签定的《劳务合同》。
对于外国人与中国人的比例则没有规定。
在上海设立的外国企业代表处,除了有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外,还可以有一般员工。由于代表处不是法人主体,没有人事招聘权利,招聘中国员工需委托涉外人事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