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必须一致,而且必须为涉外办公楼。以上海设立外商代表处为例进行说明:
1、外资代表处注册登记时需提供:
(1)涉外办公楼的租赁协议;
(2)房产证复印件;
(3)涉外办公证明;
(4)租赁备案证明。
2、办理租赁备案证明
自2006年3月1日开始,上海外资(外企、外商)代表处注册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备案证明。该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文件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1)办理代表处租赁合同备案证明需要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承租方签字人授权证明(一般为首席代表签署租赁协议,需出具首席代表的任命书)等相关材料;
(2)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办理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3)若出租方是外国个人,房屋出租时需办理公证。
3、驻在场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3)登记证复印件;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材料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7)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