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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代表处概述

简介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严格在其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所以其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用途
◆代表母公司在某地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络;
◆代表母公司接待来宾;
◆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加强母公司和当地企业、政府的合作关系;
◆代表母公司处理在当地的一些事宜。

成立要求
◆外资成立2年以上,不可以个人名义;
◆提供外资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
◆地点限涉外办公楼与商业楼(合同、房产证、土地证、租房发票);
◆提供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提供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外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需要1名财务人员证件。

成立时间
◆30 – 50个工作日

完成文件
◆国家安全局审批表;
◆代表处登记证;
◆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代表证;
◆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及IC卡;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C A认证卡;
◆公司印章一套及入网备案卡;
◆外汇登记证;
◆开户许可证;
◆中国工商报公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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