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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报税表过期呈交的罚款

香港利得税报税表过期呈交的罚款

税务局会向法团及合伙业务经营者发出利得税报税表,而独资经营的生意利润应在个别人士报税表内申报。利得税报税表分为以下三类:

(1)利得税报税表——法团(BIR51)
(2)利得税报税表——法团以外的人士(BIR52)
(3)利得税报税表——有关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BIR54)
首份利得税报税表通常会于新业务开业或成立为法团当日起约18个月后发出。利得税报税表于每年4月份第1个工作日发出。如在限期前未能呈交报税表,初步罚款为数仟元;最高刑罚,为应缴税金的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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