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原则
(1)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
(2)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投资初衷。
(3)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