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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1、法律依据
(1)《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2005年5月24日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2、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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