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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成立要求

中外合资企业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1、必备条件
(1)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
(2)外方企业法人或个人均可;
(3)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不少于10万美元,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美元(其中中、外各方出资均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出资必须是外汇;
(4)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提供资料
(1)中、外双方合法开业证明。
(a)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b)外方企业提供开业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
(2)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a)中方由上级单位或开户银行出具;
(b)外方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
(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3、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合营企业有权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是: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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