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申请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办理依据
《外商独资船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办理条件:
(1)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条件
(a)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b)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c)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d)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e)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2)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a)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
(b)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含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c)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满1年以上;
(d)独资船务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反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e)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3、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懂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6)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7)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省外经贸部门报送文件;
(2)省外经贸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外经贸部并抄报交通部;
(3)外经贸部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两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外经贸部下发批复文件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书》并在交通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