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条件
参见外商投资相关行业的专项规定。
2、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外资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境内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
(2)外资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3、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前置审批部门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文件(涉及前置审批的需提供);
(4)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6)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申请报告中写明);
(7)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经批准的合同(独资企业无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复印件);
(10)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4、审批部门:注册地商务委员会
登记部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5、外资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需遵守的特别规定
(1)本市外资生产企业设立从事经营的分厂以及商业、餐饮、美容美发、娱乐等行业的外资企业在上海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首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国家对特种行业设立分支机构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除以上情况外,本市外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4)外资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
(a)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b)企业董事会关于本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c)租赁合同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d)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e)其他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