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外资分公司,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承担由外国公司,即总机构承担,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应先以外国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支付。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既不同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
特征
◆是由隶属外资公司依法设立;
◆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没有独立名称,其名称只要在外资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成立要求
◆固定的办公地址证明(合同、房产证、土地证等);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从业负责人(任职文件);
◆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资金拨款证明);
◆总公司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外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外资公司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
◆其它相关文件(地区不同要求不尽相同)。
设立优势
◆注册程序简单;
◆无注册资本的要求;
◆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完成文件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C A认证卡;
◆公司印章一套及入网备案卡;
◆相关注册文件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