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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分公司注册的法律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的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分公司名称一般无须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但如设立分公司涉及前置审批,则可能被要求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设立的备案(审批)、登记程序
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4月27日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或撤销分公司时,无须原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4、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因分公司一般都占有一定的财产,诉讼过程中,法院一般会认可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分公司以自己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总公司依法承担。

5、会计核算
分公司税务登记时,分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单独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单独领用发票,单独缴纳税金;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能单独开立银行基本账户,不能单独领用发票,由公司统一纳税。
符合条件的分公司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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