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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1、外资分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材料规范要求
(1)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3)《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分公司注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9)《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外经贸部令第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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