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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托公司介绍

私人信托公司(以下简称私人信托)可以为信托委托人在信托相关事宜上提供较多的控制,而不会影响信托的有效性。私人信托公司就是要为单一的信托或相关信托的集体作为受托人。家人可以参与私人信托公司的管理,从而当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作决定时,家人们都能参与做决定的过程,这包括对受托人拥有的公司管理和控制的相关决定。如果受托人是独立的信托公司,家人们就不可能享有上述的参与权。

有的时候,可以在信托的条款下为委托人保留特定的权利。但是这样做是有风险的,因为在特别案例中这些权利可能会让法院或当地的税务机构认为这些信托是场骗局。这样不但会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严重的财务结果,还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对这些资产进行索求。

另外保持对信托有影响力的方法就是将委托人的家人或财务顾问委任为受托人。但是,这样的安排还是不一定一直有效,因为这个信托最后会在这些受托人所居住的地方被当成必须交税的实体。此外,这个安排还会在行政管理上造成噩梦。例如当个别受托人去世后,就必须将资产从他们的名下转出。虽然在税务上这些资产不会被当成过世的受托人遗产的一部分,但是在将资产转出完成前仍必须进行遗嘱验证,这对遗产管理上会造成延迟、增加成本、中断等问题。综上所述,强烈建议指派组织委托人。许多法律管辖区认可委托人指派一名“保护人”,这个人是获得委托人的指派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保护人会监督受托人,并且当保护人对信托的管理不满意时,可以获得移除或替换受托人的权力。但是保护人的权力也受到合理的限制,特别是当受托人在以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时,保护人就没有太多的权力。从长期来说,保护人在替换时,如何指派合适的继任者将是主要的问题。委托人当然可以向受托人提供意愿书。这份意愿书在没有法律的效益下可以向受托人指出委托人希望受托人如何对信托行事。当信托的规定允许受托人拥有极大的权力和行事的自由时,意愿书将十分有用,但是意愿书对受托人并没有法律效力。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求都必须记录在信托规定之中。意愿书的起草非常困难,另外因为事物不断的变化,并且可能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问题,所以也很难解读。所以在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需求和意愿上,意愿书一般来说不是很好的替代品。 换句话说,虽然这些办法可以用来保护信托的完整,但是他们仍无法为委托人在信托事宜上保留更大的控制。反之,与私人信托合作,委托人、委托人的家人、顾问等都能被指派为信托的董事会成员。在作为董事会的成员时,这些人就可以有权力影响信托的管理。这个董事会的组成可以随时接受新成员继任,并在继任后就让他们参与信托的管理。

专业的信托公司一般无法向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灵活度和反应速度。并且不能期待这些公司的员工能与委托人的家人一样熟悉信托中所拥有的公司业务。当专业信托公司作决定时,还是可能需要向委托人的家人寻求咨询或取得独立的专业建议,然后才能执行这些决定。如果要变更受托人,这将是非常久而且昂贵的程序。但是换成了私人信托公司,上述的问题就可以避免。熟悉业务的董事们都可以为信托作决定,如果想要对信托管理的方向作出变更,就只要变更私人信托的董事会就可以了。所以私人信托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可以达成他们对成立信托时所安排的目标。一般来说,建议在董事会中安排一名信托专家,因为管理信托公司并不容易,而且与经营一家普通的公司完全不同。为了不会让他人误会该信托是场骗局,我们相信一定要在董事会中安插专家,以便为私人信托增加可执行度和可信度,并确保私人信托和所管理的信托在执行面上不会出现错误。 董事们必须始终记得当董事们在针对信托作决定时,他们必须针对受益人的利益进行考量。他们不应该受到个人情况的影响。虽然委托人可以作为董事会的一员,但仍必须考量这个安排是否恰当。特别当这个安排会对信托在税务方面产生负面的影响。如同上述的道理,虽然其他受益人和家人可以作为董事会的成员,最好还是咨询一下这些安排是否会对私人信托在税务方面有任何的影响,或是否会使得信托本身受到税务的限制。一般来说离岸信托在该信托公司管理和控制都属于离岸的情况下,只需遵守离岸地区的税务管辖。要达成这个结果,大多数的董事都必须居住在国外。如果客户是国内的居民,他仍可以作为董事。但是他和在国内的家人不能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大多数。在控制信托方面(也就是私人信托),除了董事会的成立外,更重要的是私人信托的最终拥有权。因为拥有人在需要的时候将有权力移除董事并找人替代。所以尽管家人不是董事会的成员,只要将拥有权放在委托人和家人的手上,就可以达成要在信托事务上获得更多的控制的目标。

就此原因,成立私人信托公司时,可以限制哪些成员可以被指派为董事、可以被移除、在过世后自动失去董事资格或在特定年龄后才能成为董事。这样,私人信托的最终控制就可以交给委托人的家人,而不需要在乎董事会是如何组成的。进而为委托人提供一个安心的安排,还可以避免在董事成员过世后如何转移股份的问题。

所有主要的离岸信托地点现在都开始要求专业受托人必须持有执照。所以,私人信托可能必须申请执照。这就表示不但是信托的拥有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标准,任何与其的变更也必须实现获得批准。另外在合规方面的要求也非常繁杂。但是许多法律管辖区特别免除私人信托必须申请执照或受监管的要求。唯一的要求就是私人信托必须是特定信托或信托集体的唯一受托人,而且不向公众提供任何服务或信托公司的业务。在大多数的情况中,也没有特殊要求让私人信托向自身的法定实体、作为信托受托人的法定实体提出任何报告或负责。虽然成立私人信托和受托的信托与只是成立一个信托相比要支付更高的成本,但是长期下来必须支付给独立第三方受托人的受托人费用要比成立私人信托的成本高出许多。特别是信托资产额很高时,上述的说法更是成立,因为独立受托人会以资产的百分比来作为收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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