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的结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信托直接拥有资产;另一种是信托经由一家离岸公司拥有资产。无论采用哪种结构,信托的成立均包含以下要素:
(1)离岸信托委托人(Settlor):信托的发起者,原财产的拥有者。当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便会脱除其对信托资产的拥有权。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联合受托人之一。委托人也可为自己或第三者保留某些权力以对信托保持某程度上的控制,例如批准资产的分配、委任或罢免受托人和废除信托的权力。然而,要使信托有效,委托人必须放弃其对信托资产的拥有权,这表示,委托人不可以同时是信托的唯一受托人和唯一受益人。
(2)离岸信托受托人(Turstee):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契约,受托人在名义上持有并根据契约的描述管理财产。信托资产的法定权利归于受托人,而他亦负责管理信托。受托人在管理信托时,需持谨慎、勤勉、善意和尽其所能的态度行事。受托人在运用其权力的时候,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唯一的目标。再者,信托资产为独立的基金,不构成受托人的个人资产的任何部份。
(3)离岸信托受益人(Beneficiaries):受托人期望的最后获利人。在家庭信托中一般是委托人的亲属。受益人是信托资产的权益受益人。如上文所说,委托人可以同时是受益人之一。要确保一个信托合法,受益人必须有明确的身份。然而,信托文书也可以赋予受托人在将来增加某类受益人的权力。视乎信托文书,受益人之间的利益不一定均等。如果信托是酌情信托,受托人便有酌情权决定这类事情。信托文书也可赋予受托人禁止受益人在将来获益的权力
(4)离岸信托契约(Agreement):描述了受托的财产,受益人的选择,收益的条件等等。受托人将根据此契约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