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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领事馆认证办理

领事认证系指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确认中国涉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特定机关出具的证明书上印章和签署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凡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等须先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的领事认证,再向有关国家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办领事认证。

1、中国办理领事认证的机关及受理证书的种类
(1)外交部领事司。外交部领事司办理下列证书的认证:
a、中国涉外公证处出具的各类公证书;
b、中国一些特定机关出具的证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对外开放城市贸易促进委员会分会出具或证明的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工厂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
——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开放城市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转口证明等。
——中国法院的司法文书。
(2)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 目前,经外交部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地方外办有以下20个: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山东省外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外办、上海和重庆市外办。
上述地方外办可以认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公证处或上述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中所列特定机关出具、发往外国领事馆派遣国使用的各种证书。
(3)中国驻外使领馆
a、原则上,中国驻外使领馆只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外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证书认证。此类证书一般须附中文译文,并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后,中国使领馆才能受理。
b、抵达和停泊驻在国港口的外国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海事声明。
c、为航行中的中国船舶、航空器负责人对乘坐其船舶、航空器的乘客在紧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委托等所出具的证明办理认证。

2、中国境内领事认证的申办要求
(1)公司企业、机关单位的涉外公证书和前述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特定机关确认的商业文书可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申办认证。申办时须持有单位行政介绍信。介绍信中须注明文书使用国国名、份数、申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上述商业文书可通过特快专递寄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
(2)申办人须填写《申办领事认证登记表》。
(3)因私涉外公证书可通过下列单位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
b、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
(4)外国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由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统一代办。凡属外国驻华领事馆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可自行或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向外国领事馆办理。无外国领事馆的,可按本款第1、2项的程序申办。
(5)在华外国公民或法人所持中国公证机关或其它特定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或各类证书的认证可通过外国驻华使领馆或直接向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申办。
(6)外交部领事司领事认证处系办理领事认证的具体单位。

3、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申办程序
(1)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如欲送往中国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中国境内使用。
(2)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种类
a、民事类,包括婚姻状况、出生、死亡、身份、亲属关系等;
b、商事财产类,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资信情况、劳务协议和授权书、遗产继承、房屋转让和买卖等;
c、证书类,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船舶证书等;
d、健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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