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使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加拿大大使馆公证范围
(1)辖区范围内的公证申请。使馆辖区范围包括渥太华地区、魁北克省、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爱德华王子岛省;
(2)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使馆主要受理旅居国外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驻在国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3)符合相关种类范围的公证申请。使馆可以办理的主要公证种类包括: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国籍公证、居留公证、指纹公证、姓名公证等。
2、加拿大大使馆办理公证基本流程
(1)提出申请
a、声明书、委托书、指纹、签名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到使馆申请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b、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c、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d、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当事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领事官员可代为填写并要求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2)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a、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b、公证当事人的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c、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d、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
e、领事官员要求提交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f、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3)领事官员审核出具公证书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4)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到使馆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3、注意事项
(1)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使馆不予办理公证。
(2)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合同、协议、不动产、公司、金融事务公证等。
使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加拿大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在加拿大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应由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加拿大境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加拿大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使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4)不能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
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使馆不掌握相关证书的真实情况。
对于以上使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已将国内出具的证书带至国外的,应根据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