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异议代理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1、国际商标异议答辩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2、应提交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由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4、裁定结果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