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公司注册时办理外汇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2)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企业除外)、章程;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事项变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变更事项等);
(2)外汇登记证;
(3)原审批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后的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公章;
(6)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经相关部门检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3、投资性外商企业用红利账户资金转增本企业资本
(1)企业的书面申请(本次出资币种金额、出资进度、划出银行及划入银行名称、账号);
(2)外汇登记证;
(3)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红利账户余额对账单;
(4)投资性外商企业对红利账户资金再投资的确认件;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4、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投资款划转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本次出资币种金额、出资账户、划出银行及划入银行名称、账号);
(2)同一投资项目多次划拨投资款的,应提交历次投资划拨核准件企业留存联;
(3)账户银行对账单,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4)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5)投资性外商企业外汇登记证;
(6)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5、投资性外商企业用红利账户资金投资其他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本次出资币种金额、出资进度、划出银行及划入银行名称、账号);
(2)投资性外商企业外汇登记证;
(3)投资性外商企业对红利账户资金再投资的确认件;
(4)红利账户余额对账单;
(5)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最近一期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6)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