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股东直接向公司打款的现象,但对该款项用途并没有任何约定,股东在打款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结果:1、若公司持续盈利,股东便会主张该款项为投资款,并以投资人的身份要求股权及分红。2、若公司经营亏损,股东则会以借贷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借款。
那么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股东直接向公司打款的行为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呢?具体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看。
参考案例: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股东分别为H公司(占股45%)和C公司(占股55%),其中H公司的注册资本450万已实缴完毕。同年8月,H公司和C公司就当地某水岸项目竞买地块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其后,H公司在2020年-2021年间分20笔向A公司转入资金,共计2000万,并在银行转账凭证中绝大多数注明为“投资款”,但A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H公司的打款被定性为借款。后来,A公司因缺少流动资金,某水岸项目工程缓慢,买受人集体上访并提起延期交房违约诉讼,H公司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并支付借款利息,而A公司则认定H公司的打款为投资款。本案争议的焦点是H公司与A公司之间就涉案资金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
该案涉2000万元款项被认定为H公司向A公司的借款,而非股权投资款,因为如果认定为投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增资、减资原则均应遵循法律的直接规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A公司主张H公司增资,却没有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其主张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H公司向A公司转款的银行凭证上,将款项性质大多写为“投资款”。但转账凭条上的记载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款项性质的依据,尤其是当其与A公司账册记载的款项性质不一致的情况下。H公司与A公司之间虽然没有就案涉借款达成的书面借款合同。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行为需要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同,签订书面合同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H公司向A公司转款的银行凭证上“投资款”记载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款项性质的依据,即便在有H公司款项支付凭证和A公司出具收条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H公司追加的股权投资款,则可以确定案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若H公司未实缴注册资本,针对其部分的转款将可能会被认定为注册资本的实缴。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应进行合规管理,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方案,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结:
实践中,当事人切不可以双方关系好为由,在只通过备注投资款、借款或者无任何备注的情况下,向对方进行打款。若当事人投资的项目发展前景较好,建议当事人之间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投资价格、工商登记时间、是否参与实际经营、股东分红、违约条款等,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若当事人对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并不明确,建议当事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利息、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便到期进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