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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离岸基金

1、开曼设立离岸基金的背景
开曼群岛拥有大量的离岸投资基金(即对冲基金)。1993年政府制定了《共同基金法》,规定只有声誉良好、技术完备者才能在岛上注册、管理、运营共同基金。现在开曼群岛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基金中心之一,全球新成立的离岸基金中55%以开曼群岛为基地,几乎每天都有新基金成立,而群岛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灵活的法律框架为基金结构和投资战略的多样化提供了可能性。
共同基金选址开曼群岛最重要的一个优势就是开曼货币管理局的适度管制。它既不会约束资产管理者的创造力,也不会要求基金管理者花太多的人力和物力来达到管理局的要求。它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从而确保其市场优势地位。
截至2007年3月,由开曼群岛银行监管处监管的银行数量为282家,而2006年同期为291家。世界50大银行中有40多家在岛上设有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使得开曼群岛成为全球十大金融中心之一。这些银行中一部分是纽约或伦敦银行的离岸支行,但多数在岛上都开展了投资和信托业务。这些银行中支行数量为176家,子公司数量为84家,联号/私人银行数量为22家。虽然受全球化的影响导致银行数量下降,但银行持有的资产总额却不断增长,2006年6月达1.413万亿美元。
银行选择开曼群岛的主要原因是其货币管理局实施的灵活适度的监管措施。另外,政府不征收预扣税和其他税也使银行避免了金融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来说,开曼的银行产生的债务会被转移至其母公司或下属的银行分支机构。开曼政府对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框架是《银行和信托公司法》开曼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7年,截至2005年4月1日已发行股票868支,上市公司数量的年增长率超过46.9%,截至2005年第一季度,其市值达626 亿美元。2004年3月,开曼证券交易所被英国内税部正式承认。

2、开曼注册离岸基金的优势
(1)政府不对基金的收入征收直接的税,也不对基金的投资者、管理者、运营者的收入征收直接的税;
(2)对外汇兑换没有限制;
(3)对投资战略、货币、投资工具、风险等没有限制;
(4)拥有完善、现代、灵活的基金管理法律;
(5)灵活的基金结构;
(6)灵活的报告制度,可使用各国的会计标准;
(7)与加拿大、美国和拉美处于同一时区;
(8)大量的专业服务提供商;
(9)基础设施完善;
(10)安全、合理的管制环境;
(11)可快速便捷地成立基金;
(12)对当地监管者、经营者没有要求;
(13)政府与私营企业的良好关系;
(14)政治稳定;
(15)完善、独立的纠纷解决司法体制。

3、开曼离岸基金的监管规定
作为全球最大的离岸基金聚集地,开曼群岛对于私募基金豁免资格的监管,主要强调基金投资者投资规模、投资者人数和投资者控制基金运作的能力。另外,从开曼群岛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中都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尽可能避免对基金重复监管的监管思路。
(1)针对符合相关基金投资人资格的基金豁免规定
《2003年共同基金法》4(3)条款的第一种豁免情况就是针对投资者的,该条款对于每个投资者在基金中的投资都超过4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基金,可以认为是对于在基金中投资超过40万美元的投资者,可以视为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成熟投资者。
《证券投资业务法》规定,为一个或多个 “成熟投资人”,“高净资产个人”,“由以上两类人作为股东、信托持有人和有限合伙人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人可以豁免政府认可。
(2)针对符合投资者人数和投资者基金控制能力的基金豁免规定
《2003年共同基金法》第4(4)条款规定,如果基金投资者不超过15个,并且如果多数投资者达成一致,投资者可以聘请或更换基金运作人(指公司型基金的董事长,信托型基金的信托人,以及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则基金和基金行政管理人都无需经过政府批准。
(3)避免重复监管和过度监管的规定
《2003年共同基金法》对基金投资没有任何限制,为开曼群岛各种投资类型的基金提供发展空间。
《2003年共同基金法》第4(3)条款的第二种豁免情况就是海外交易所或OTC市场上市的基金。该条款规定,如果基金份额在由CIMA(Cayman Island Monetary Authority,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认可的股票交易所或场外市场(OTC)上市,同时在CIMA注册,基金和基金行政管理人都无需经过政府批准。
《证券投资业务法》规定,由海外监管当局批准的证券投资业务和为同一集团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人可以豁免政府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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