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是在公司成立第18个月收到税务局发出的第一份
香港利得税表,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要与客户确认公司有否营运。如客户公司一直处于无营运状态,未
开立银行账户,也没有资金往来,可申请无营运申报;客户可通过我所办理申报,签妥咨询服务受理书,授权书,税务及会计服务申报说明交予我所代申报;如客户公司有开银行账户,并有资金往来运用,则需客户提供银行开户以来的银行月结单交予会计师报价。报价后确认付款即可办理理帐及审核的手续。客户需提供他公司的发票及收据等票据用于冲抵公司利润。会计师也会和客户进行沟通理帐事宜。会计师做出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交客户确认后即可出审计报告。客户确认签署审计报告后即递交税务局办理。如理帐有利润,则需按纯利润16.5%缴纳税款。香港的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即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而征收的。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须要办理的重要事项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2004/2005年度香港政府规定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6.5%,
无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5%。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经营亏损以及海外盈利,则无需纳税。进出口货物除了烟酒、化妆品和特殊规定外,其他货品都可以享受进出口免税。任何人士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而获得之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个人免税额或慈善捐款)后,必须交纳2%-17%的薪俸税。目前,薪俸税率分2%、7%、12%和17%四个等级。目前个人免税额HK$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