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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改名要求

需客户提供新的香港公司名称查名,通过后由客户确认签名“更改有限公司”,与查名表一起交政府核实查名,改名文件及咨询服务受理书经客户正本签回后递交香港办理。

客户要单独做印章。

香港公司取名相对自由,不论香港注册资金大小,香港公司法条例规定,在香港注册登记之公司允许名称含有联合会、促进会、基金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中心、旅行社、出版社、商社、集团、企业、控股、投资、股份、贸易、进出口、文化、影视、设计院、大学等,其商业运作范围不受限制(香港政府管制类别除外)。

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b)、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01)Building society (02)Chamber of commerce (03)Cooperative (04)Kaifong (05)Mass transit (06)Underground railway (07)Municipal (08)Tourist association (09)Trustee (10)Savings (11)市政 (12)地下铁路 (13)地铁 (14)合作 (15)受托 (16)建屋合作社 (17)受托人 (18)商会 (19)信托 (20)旅游协会 (21)街坊 (22)总商会 (23)储蓄。

香港公司名称前面还可以加上自己喜欢的地名,如:法国、美国、日本、北京、上海等;为了避免重名,注册香港公司时需要对将要注册的香港公司名称进行查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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