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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大家普遍会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老大,是身份和权利的象征,却常常忽略了它背后需要承担的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规范力度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规定和案例供参考,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都由其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承担责任。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公司法的第二十一条、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忠实、勤勉业务,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行使职权的义务。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公司,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就公司的损失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3、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等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其他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
五、以案说法
【(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5号,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009年11月,上海巨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甲方)与鼎祺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合同第四部分“付款方式”下第4.6条约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方签字”处有张佳的亲笔签名。甲方完成委托事项后,鼎祺公司未能及时结清相应运杂费签订合作协议时,张佳系鼎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职至法院诉讼时。法院判决由鼎祺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鼎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佳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案】法院经审理查明,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石化塔河分公司申请执行新疆中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中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强随意处置公司财产,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徐强个人在北京拥有豪华车数量及楼房370多平米。后经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审计后,发现徐强设立公司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该院裁定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将徐强在北京的车辆及楼房采取查封措施。


律师小提示:股东才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为执行公司事务,所以投资人要注意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区别,莫要以为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主管大权的唯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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