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注意事项--以案说法
劳务派遣因其灵活性、经济性、便捷性等优势,成为诸多用人单位的新型用工方式。但是,实务中由于派遣单位服务水平低下、被派遣员工能力及职业素养参差不齐、新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更多的义务等因素,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并非如用人单位想象的那么完美。谨慎使用劳务派遣,避开相关法律风险,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劳务派遣法律常识 1劳务派遣涉及三方法律关系 2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法定条件
劳务派遣风险规避对策 一、审慎检查派遣单位的资质,选择实力强、口碑好的派遣单位。 1、检查资质是否合法。合法的派遣单位要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和合法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等。 2、检查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承受度高的派遣单位必然有好的风险预防措施及应对风险的丰富经验;反之,风险则可能转移到用工单位身上。 3、检查管理服务水平。包括是否按时发放工资,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办理用工手续;还可以从公司规模、知名度、被派遣员工对派遣公司的口碑中了解其服务水平。
二、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1、明确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的签订合同的义务,如派遣公司与应依法与被派遣员工签订至少2年的劳动合同,严防派遣单位迟签、不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2、明确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发放、缴纳,并约定派遣单位违反约定的责任。 3、审慎核实涉及的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在工资支付与社保缴纳上是否一致,防止因不一致而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被派遣员工。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裁判规则 王力与大连汇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610号】
法院认定 关于王力加班工资计算标准问题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和支付问题,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王力系在辽宁省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认定以王力与汇博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法律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确认。王力主张其加班费应当以其实际取得的月工资为标准作为计算基数,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王力已经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是否具有充分证据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4月3日,中远船务对王力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下发了调令。王力于2013年4月9日在注有“本人已收到调令,同意本次工作调动”的调令上签字。原审法院据此事实认定王力接受了用工单位中远船务提出的工作调整,与中远船务达成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意,事实依据充分,并无明显不当。王力再审申请主张其曾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但是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中远船务是否应当承担整个用工期间给王力造成的损害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自2006年9月1日起,王力先后与案外人大连新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大连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光彩)及大连汇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其要求与汇博公司解除涉案劳动合同时止,王力始终是由这三个公司派遣在中远船务工作。中远船务提交了从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劳务工王力出勤及工资情况》,证明中远船务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用。因王力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单位大连光彩和服务公司提起诉讼,其有关加班费用计算标准的主张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能举证证明用工单位中远船务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其造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害,故王力要求中远船务承担整个用工期间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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