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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国家税收政策解读

中国对欧洲地区投资呈上升趋势,主要集中在欧盟国家和俄罗斯两大经济体,其中又以欧盟为重。投资行业也日益多元化,涉及采矿业、制造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等多个领域。

 

芬兰的涉外税务规定

 

居民公司应就其境内外收人纳税,境外股利和资本利得有参股免税。居民公司收到境外分公司利润、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缴纳芬兰的公司所得税。对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受控外国公司指芬兰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且实际税率低于芬兰税率3/5的外国公司。

转让定价指南比较严格,基于 OECD 转让定价指南,要求关联方交易遵循正常交易原则,并进行关联申报。芬兰没有债务权益比例要求,但对利息税前扣除有限制:要求对关联方支付利息最多为息税前利润的25%,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但每年税前扣除利息费用50万欧元以下以及能够证明芬兰公司权益资产比例高于集团合并权益资产比例,则利息税前扣除不受限制。

对居民公司支付股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均不征收预提税。对非居民支付利息,免换提税。对非居民公司支付股利和特许权,预提税20%。投资公司分配股利,预提税15%。对非居民个人支付股利和特许权,预提税30%。

中国与芬兰协定:持股25%以上,股息预提税5%,否则,股息预提税10%。分公司利润汇回,不征税。利息预提税10%,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10%。持股20%以上,可以间接抵免,无税收饶让。

 

瑞典的涉外税务规定

 

瑞典居民公司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股利和资本利得有参股免税:持股10%且满1年以上,母公司不是股权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壳公司。境外收入已纳税,依税收协定实行限额抵免,未抵免完的余额后转5年。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受控外国公司指直接或间接由瑞典居民控制25%以上且在境外实际税率低于12.1%的公司。

瑞典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执行 OECD 的转让定价指南。瑞典无资本弱化规则,但对利息税前扣除有要求。向关联方支付利息,经过检查符合正常交易原则,才允许税前扣除。

瑞典国内法规定,对非居民支付利息和服务费,免征预提税。对非居民支付股息,征收30%的预提税。对非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征收22%的预提税。

瑞典国内法规定,对非欧盟成员国公司股东支付股息,免征预提税条件:瑞典公司有固定的经营资产,持股人持股10%以上,持股期在1年以上,非"壳公司"且在居住国征收类似所得税。执行欧盟母子公司指令,对欧盟成员国持有瑞典公司10%以上的公司支付股息,免征预提税。执行欧盟指令,对欧盟成员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条件:持股25%以上的母子公司或被同一母公司持股25%以上的姐妹公司。

中国与瑞典协定:持股25%以上,股息预提税5%,否则,股息预提税10%。分公司利润汇回,不征税。利息预提税10%,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10%。持股10%以上,可以间接抵免,无税收饶让。

 

挪威的涉外税务规定

挪威居民公司应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对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挪威有参股免税规定,从欧洲经济区公司分得股利或出售股权利得,参股90%以上,免征公司所得税;从非欧洲经济区外国公司分得股利或出售股权利得,拥有10%以上股份或者表决权且连续持股超过2年,则免征公司所得税。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定,直接或间接被挪威税收居民持股50%以上低税区公司,无论其利润是否分配,应归属于挪威税收民的所得均应在挪威征税。

挪威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基于 OECD 转让定价指南,要求关联方交易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允许谈签预约定价。资本弱化规则没有债务权益比例限制,但要求关联方贷款利率符合正常交易原则。若经过多方面考察,关联方贷款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则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视同股利分配处理,并将借款视为权益对待。挪威认定关联方的标准是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若向关联方支付利息超过息税前利润的25%,则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挪威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提税。对非居民支付股利,预提税25%。对在欧洲经济区从事实体经济活动的公司支付股利,免征预提税。

中国与挪威协定:股息预提税15%,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均为10%。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税。持股10%以上,可以间接抵免,无税收饶让。

 

丹麦的涉外税务规定

居民公司收到境外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计人应税所得额,缴纳公司所得税。对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持股10%以上,收到欧盟成员国公司、欧洲经济区公司和税收协定国公司分配的股利,免征公司所得税。境外的常设机构所得和不动产所得,不计人应税所得额。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受控外国公司指由丹麦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公司,境外公司收人超50%为消极收入,境外公司资产10%以上是子公司股权。丹麦没有黑名单或白名单。

丹麦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持股50%以上的境外关联方。要求关联方交易遵循正常交易原则。资本弱化规则包括三个方面:①债务权益比例为4:1,债务包括境内外关联方债务和关联方担保债务。若债务在1000万丹麦克朗以下,则不受债务权益比例限制。利息净财务费用超过2130万丹麦克朗时,受丹麦资本弱化规则限制。②净财务成本超过2130万丹麦克朗时,超过部分允许扣除3.4%。净财务成本包括利息收人减利息支出,出售负债的利得和损失,附息的应收款利息,股票利得或损失,应税股利等。③息税前利润的80%,最多2130万丹麦克朗。

丹麦对外支付股利,免征预提税的条件:持股10%以上且持股期在12个月以上的欧盟成员国公司、欧洲经济区公司或税收协定国公司;持股不到10%,但丹麦承诺降低预提税的欧盟成员国公司、欧洲经济区公司或税收协定国公司、合并报税的集团公司。上述公司应为非导管公司。不符合股利免税条件的,股利预提税27%。对税收协定国支付利息,只要利息最终适用所得税税率不低于丹麦税率的3/4,不征收预提税。对非欧盟成员国和非税收协定国支付利息,预提税22%。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22%,若付款方是中间母公司、姐妹公司或子公司,向欧盟成员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免税。

中国与丹麦协定:持股25%以上,股息预提税5%,否则,股息预提税10%。利息预提税10%,机器设备租金预提税7%,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10%。分公司利润汇回,不征税。持股10%以上,可以间接抵免,无税收饶让。 

在全球疫情冲击下,许多国家出台了多轮经济刺激方案,推出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境内企业投资时要以投资目标国家的官方文件为准。如需了解更多境外投资相关法律税收知识,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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