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您是否面临发票开出后却无法作为税收凭证的问题?是否在收到不合规发票之后顿感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是否在公司报销费用时被要求提供其他能证明公司开支的资料?如果您切切实实面临以上问题,别担心,您只需要多多关注国家关于税收及发票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而积极做好税务筹划。
做税务筹划,您需要关注这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您需要关注的不合规发票类型
1与实际发生业务不一致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据此,发票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如购买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则涉嫌虚开发票,该类型发票不能报销。
2未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的发票
税率适用错误
不同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如果发票的增值税税率填写错误,该发票不能得到报销。建议读者多多关注增值税税率的变动情况,切勿因小失大。
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说的很清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因此,编码简称对发票的规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不是所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都会显示编码简称,例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另外,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以及汇总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通常没有编码简称,但是,通过汇总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带有销货清单,该清单应该带有编码简称,如果没带就会导致发票的无效问题。
那么该怎样避免选错编码或简称呢?首先您应该了解税收分类编码表,或者在进行商品编码选择时按照关键字进行查找。无法直接查找应当先找大类再找小类,找不到的,选择最相近的;其次,在选择方面如果觉得不够准确的可以使用备注栏;最后可以通过“智能辅码”来完成编码选择,但不能过分依赖,最妥当的是配以人工判断。
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备注栏填写错误
发生某种类型的业务,收到发票时必须填写备注栏,且备注栏信息必须正确。如收到租入不动产发票,备注的不动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打印错误
收到附有清单的发票,如果清单没有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而是用A4纸自行打印的,不能报销。
3不规范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发票监制章为旧版
《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发票样式如下: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盖章有问题
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一般为不规范发票,面临不被认可的风险。但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新版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没有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使用OFD阅读器打开发票,右键点击电子发票上的税务监制章,可进行查验。
4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在商事交易中难免发生接受第三方发票的情形。例如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通过B公司介绍,接受C公司开具的发票。但此种发票的开具通常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因而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增值税进项抵扣。因此,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需要严格审慎,在能保证资金流、票流、物流(劳务流)相统一的情况下由第三方向己方开具。
收到不合规发票该如何处理
以下法律法规给不合格发票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项目支出,应当能被证明为与其取得的收入有关且合理。故仅凭一张发票显然不能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性,需要附带一些证明材料。那么应当附带哪些证明资料呢?下文列举了企业的几种支出费用供借鉴:
1办公用品费
可用票据:办公用品
附件及粘贴顺序:费用报账汇总单、报销发票、送货单、入库单
2物料采购费
可用票据:材料费
附件及粘贴顺序:费用报账汇总单、报销发票、送货单、入库单、资产审核单、OA审批流程、购物申请表、对公网上支付委托函
注:如采购不涉及资产、低值易耗品则无需资产审核单
3维修费、安装费
可用票据:维修费、安装费
附件及粘贴顺序:费用报账汇总单、报销发票、维修/安装费用明细、品质部验收单、OA审批流程、个人/对公网上支付委托函(加盖收款单位章)
注:固定资产安装费无须品质部验收单
4招待费
可用票据:餐费
附件及粘贴顺序:费用报账汇总单、报销发票、菜单、个人网上支付委托函
5交通费
可用票据:各类交通费、油费
附件及粘贴顺序:费用报账汇总单、报销发票、交通费明细表(需部门经理签字)
6招聘费/培训费
可用票据:招聘费/培训费
附件及粘贴顺序:费用报账汇总单、报销发票、招聘/培训费用明细、OA审批流程、个人/对公网上支付委托函
7其他费用
可用票据:其他费用
附件及粘贴顺序:费用报账汇总单、报销发票、明细表、入库单、OA审批流程、购物申请表、个人/对公网上支付委托函
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