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国际商业部引入一套进步的法律,推动建立海外公司及其它机构,鼓励输入投资。国际商业公司法(1994年)与巴哈马群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非常相似。它为国际公司提供公司利润及资本增值免纳塞舌尔本国税项的待遇。塞舌尔国际公司的独有的特点之一,是一家国际公司可以用大多数的国际语言注册,而且可以使用表示有限责任的任何词语后缀。塞舌尔的国际机场是印度洋地区最优秀的机场,其国内和国际电讯服务已发展成熟。此外,越来越多国际银行和保险公司到塞舌尔开设分公司,由当地管理公司、会计师行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服务。
塞舌尔受成文法规管,但公司法例和刑法则根据英国普通法编制。《一九九四年国际商业公司法》是当地规管国际商业公司的主要公司法例。这套法例无论在公司成立注册、监管、运作和税务各方面均为全面而且简易明确的公司法例,要求公司披露的资料很少。
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不必就在塞舌尔共和国以外地方进行的商业活动或交易纳税。塞舌尔公司不需要向政府进行报税及缴纳任何税项,政府为招商引资,免除所有税务。具体包括:全部股息、利息、租金、补偿以及从其它证券、债权中获得的收入及其它公司收入。除此之外,海外离岸公司没有财产继承税和赠与税。同时,塞舌尔(塞舍尔)群岛的海外离岸公司被免除所有经营的印花税。
1、塞舌尔双边税收协议
塞舌尔群岛贸易限制规定:塞舌尔公司不可以在注册地经营或拥有不动产;不可以经营银行,保险,担保,重保险,基金管理,资产管理(除了公司自己的资产以外)或与银行或保险业相关的行业。塞舌尔的国际商业公司不能在塞舌尔设置注册办公室设施或向其公众出售股份。
2、与塞舌尔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
(1)塞舌尔与中国、比利时、南非、印尼、泰国、马来西亚、模里西斯、津巴布韦签有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2)正在拟定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条款国家:阿拉伯、塞浦路斯、俄罗斯、越南与埃及等地。
(3)预定加入塞舌尔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之国家:突尼西亚、马耳他、印度与捷克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