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司法的演进与其宪法基础、英国法律传统以及与美国紧密的经济和地理联系相关。不论是联邦公司法还是省公司法,其渊源最初都是英国《1862年公司法》及其后制定的相关法律。
20世纪60年代后,联邦和一些省认为,加拿大公司法律已经严重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开始对公司法进行重大改革。1971年,联邦消费者和商务部(即现在的加拿大联邦政府工业部)公布了关于为加拿大制定新的联邦商事公司法的报告---《迪克逊报告》及一份法律草案,该草案主要借鉴了美国特拉华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的公司法和美国示范公司法的规定。1975年该法律草案经加拿大议会通过,成为加拿大商事公司法。商事公司法制定后,许多省也相继根据该法对本省公司法进行了修改。
加拿大公司转股、转董事所需的材料:
(1)需要新的董事股东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以及通迅地址;
(2)确定转出及受让的股份及价款;
(3)签订转股及转董事的协议;
(4)我所会提供完整的政府文件给股东及董事本人同意并签字;
(5)将相关的文件发至加拿大注册处更新并做备案;
(6)加拿大公司转股或转董事一般需要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