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法》规定,任何公司如想在新加坡开展自己的业务都可以先注册一个分公司或成立子公司。注册新加坡分公司后,外国公司可以在新加坡出售其总公司的产品,以新加坡作为一个区域性的销售基地,开发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市场。新加坡分公司和其在新加坡外的国外公司(总公司)是一体的。因此分公司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而只是其总公司的一个延伸。任何反对新加坡分公司的行为也即是反对其总公司的行为。
设立分公司的要求在公司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同样必须向公司登记局申请,但提供的文件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公司名称预留申请表和新币5元;
(2)经证明的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官方或公共机构签发的外国公司的章程和细则副本;
(4)经证明同意设立外国公司的文件副本;
(5)董事成员名单,包括每个董事的详情;
(6)如果外国公司有董事为新加坡居民,而且是分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章程中须说明新加坡董事的权利;
(7)委托书,授权两名或两或以上新加坡代理代表分公司办理有关事宜和接受有关通知,新加坡代理必须是新加坡自然人和居民(不一定要求是公民);
(8)法律宣誓书,由代理按固定格式确认分公司的细节;
(9)新加坡注册办公室的通知书;
(10)关于外国公司地址和资本的法律宣言书。
如果外国公司的原始证件不是英文书写的,需要翻译成英文,并向公司登记局提供经证明的译文本。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费是以外国公司注册的股份资本为计算基础,费率是新加坡注册公司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