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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是由现行有效的1948年公司法为主体构成的英国公司法律的总称。包括《1948年公司法》、《1967年公司法》第一、三部分;《1972年苏格兰公司法》(浮动担保和受让人);《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第九节;《1976年股票交易法》(买卖成交);《1980年公司法》和《1981年公司法》。英国公司法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仅在法院解释有关成文法时具有重要意义。早期的英国公司依照国王“特许令”,没有公司法。英国于1841年成立“合股公司法起草委员会”,并于1844年正式颁布英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律即《合股公司法》。该法明确划分了合股公司和合伙的界限,允许英国公司股价转让,采用完全公开原则,规定了公司股份制度,但禁止合股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经过激烈的争论,1855年又颁布了“有限责任法”,允许合股公司依照法律采用有限责任。次年,该法被并入《合股公司法》。

1862年,《合股公司法》经重大修改,首次正式成为“公司法”,并允许成立保证有限公司。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又多次补充和修改公司法,陆续允许公司减资和变更宗旨,采取强制审计制度以及允许设立私人公司等。《1948年公司法》依据当时有效的各种公司法律制定而成,并一直沿用至今。英国公司法将公司主要分为英国有限公司英国保证有限公司英国无限公司。其中,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又分为公开公司和私人公司。公开公司原仅限于可以公开募股的公司,1980年修改公司法后,它与私人公司的界限逐渐模糊。无限公司主要为贷款互助会、投资公司、家庭地产公司等极少负债的公司采用。无限公司的资本可以划分成股份,公司成员在退休后可将股份或份额交给公司。根据《1967年股票交易法》(买卖成交)为英国公司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英国公司法调整在其他国家属于证券管理法的内容。同时,不依照《1914年英国破产法》,不能宣告公司破产。因此,公司破产应当依据英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理(Wingding up)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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