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未经过股权设计的投资行为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之一是人合性,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使公司内部陷入对峙状态,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种情况被称作“公司僵局”。那么面对公司僵局,股东该如何破解呢?
案情重现
甲和乙是多年好友,决定共同创业,双方经协商各出资500万元设立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几年后因经营需要,A公司股东均等增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甲和乙仍各占50%。经营多年后,乙盗取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及财务账目等,剥夺了甲对A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导致A公司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召开股东会议,虽然该公司正常销售、出租房屋并存在收益,但该行为未经作为股东甲的同意,且所得收益全部归A公司、乙所有,非法剥夺了甲享有的股东权利。股东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A公司。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本案中,分别持有A公司50%股份的股东甲和乙长期冲突,持续多年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通过股东会管理公司,即使A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也不能改变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甲虽然参与了公司经营,但没有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分取红利的权利, A公司长期未召开股东会,甲享有的股东权利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甲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中,A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甲和乙已失去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认定公司僵局已经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合以上因素,判决解散A公司。
公司法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上案例是通过公司解散之诉来达到对公司僵局的破解,但是实践中,所花费的时间成本较大、费用较高,最终结果很有可能是两败俱伤,因此在公司设立初期对章程、合作协议等文件进行有关规定显得更为有效。
(1)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尽量避免50%、50% 的危险比例,可采用51%的相对控制权比例或67%的绝对控制权比例来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控制。
(2)设置“一票否决权”。在涉及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绝对多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否则该等决策无效。如果公司股东人数较多,小股东个人持股比例极小,达不到单个股东一票否决的股权比例,则可以联合其他小股东一致行动,达到重大经营事项一票否决的效果。
(3)设置股东退出机制。可约定当公司股东出现冲突矛盾时,其中一方有权强行出售股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等,同时对出售股权、回购股权的价格作出相关规定。
(4)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当公司僵局已经出现,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如一方退出公司、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各方多次洽谈和解)仍然不能破解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方案,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