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导航
法律服务
常见问题
行业动态
联系方式

电话:+86 188 0183 1588 +86 181 2113 8308
邮箱:qyh@legal.sh.cn

热点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资讯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你注意了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你注意了么!

我们团队经常处理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而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原因主要是很多客户自认为公司股权转让很简单,只需按工商要求签订一些模板文件即可,没有找专业的商事律师协助处理,最终给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其实公司股权转让并没有那么简单,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例如:股权转让协议有瑕疵、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不合理、股权代持情况未披露、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本期我跟大家分享的主题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你注意了么!

参考案例

【(2017)湘06民终1094号】湖南株洲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山公司)共有九名股东,股东分别为楼国君、方樟荣等。2009年5月25日,方樟荣等八名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给伍志红等三人,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转让价格为8824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批付款。2009年7月6日,天山公司召开股东会,方樟荣等八名股东将股权转让付款方式确认为一次性付清。股东楼国君主张购买,但不同意一次性付清,要求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各方未形成一致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股东楼国君能否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条件,来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法院认为: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一旦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只要以转让的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其将取代第三人的地位,成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当事人,股权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继而约束转让股东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遂法院裁判结果为:楼国君对方樟荣等八名股东所持有的天山公司的股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

1、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条件告知其他股东。其中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权受让人的名称、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2、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切勿隐瞒交易条件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在其他股东知道真实的交易条件后,其有权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主张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应当注意,若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标的股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股东再进行主张优先购买权将不被支持。

4、股权转让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受让方与转让方信息不对等,股权受让方会存在大量的风险。因此事先的谈判磋商、尽职调查、股权转让协议等事项非常重要,所以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商事律师进行参与谈判、尽职调查、辅导操作以及起草协议,以降低股权转让的风险。







  BVI公司注册 | 美国公司注册 | 英国公司注册 | 香港公司注册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佳泰弘邦 | 钱以红律师
全国咨询电话:18801831588 官方微信:os-info E-mail:yingke@legal.sh.cn
苏ICP备0909391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