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享受
境外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做出详解。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总体看,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就更为宽松了。
公告称,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
《公告》实施后,境外人士享受
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的条件有什么变化?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表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
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 年1 月1 日起计算,2019 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一来,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就更为宽松了。
境内停留不足24小时不计入居住天数
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的天数如何计算?相关负责任人表示,按照《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举例来说,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含)之前已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
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连续居住“满六年”,从哪一年开始起算?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公告》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