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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因未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注册办事处被定罪

十二间香港公司因违反《公司条例》第653M (1)条,未有将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及违反《公司条例》的其他规定,被公司注册处检控。每间公司被判处罚款8000元至20000元。

四名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处罚款20,000元。
1.未有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公司秘书登记册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28(1)、641(3)、648(3)及653M(1)条。 
2.未有持续地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名称,违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


六名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处罚款8,000元。
1.未有将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53M(1)条。 
2.未有持续地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名称,违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 


两名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名被告各被判处罚款20,000元。
1.未有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公司秘书登记册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违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28(1)、641(3)、648(3)及653M(1)条。 
2.未有持续地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名称,违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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