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中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作适当调整后,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25%的关税。《公告》同时下发调整后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其涵盖“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气态天然气”“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排气量≤1000ml的小轿车”“1L<排气量≤1.5L,≤9座的小客车”“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等333项。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中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作适当调整后,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25%的关税。
根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为最大限度保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利益,对征税商品清单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商品范围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为准。
其他事项仍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现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以本公告附件为准,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关税。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执行。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