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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将于2018年7月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
《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的實施
《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將名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公司形式引入香港。新公司形式將於2018年7月30日實施。
2018年5月18日,香港政府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登了三项附属法例,自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的所有条款。同日,证监会就建议的《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以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发表咨询文件。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主要特征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包括如下主要特征: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向证监会注册并在公司注册处成立为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名称不得具误导性或不适宜,亦不得与其他现有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名称相同;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有至少两名个人董事,包括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董事必须具备开展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业务所需的良好声誉、适当资质,富有经验且妥为行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董事负有信义义务及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责任;
•独立董事独立于保管人,而非独立于投资经理;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有一名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实施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监管活动的投资经理;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将所有计划财产委托予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必须以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确保相关财产得以妥善保管;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设立目的并非用于一般商业或贸易用途的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每一名非香港居民董事及非香港保管人必须在香港委任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有偿付能力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根据简化程序向证监会申请终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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