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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税委会明确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税率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同时,海关总署也发布了相关公告。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通知明确,此次税率调整涉及多类货物。其中,“填充用羽毛;羽绒”税率下调至7.5%;“其他鲜或冷的马铃薯”税率调整为9%;“鲜或干的其他香蕉”税率下调至6.9%;等等。

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601099,股吧)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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