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告: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具体规定:在新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
无牌经营后果
任何人如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属犯罪,可被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批准手续
法例赋权处长批给、拒绝批给、续批、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及施加或更改牌照条件。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须取得处长的事先批淮,才可让任何人士成为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合伙人或董事。获批给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变更信息
如持牌人就过往牌照批给或续期申请所提供的详情有任何变更,则持牌人须在自变更发生一个月内通知处长。
停止经营
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如拟停止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亦须在拟停止经营该等业务的日期之前,向处长具报停业的意向及拟停业的日期。
过渡性安排
2018年3月1日(新发牌制度的「生效日期」)前,如在已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及为此目的而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则自2018年3月1日被当作已获批给牌照(下称「当作持牌人」)以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
如当作持牌人在该生效日期后的120日过渡期内,持牌人没有申请牌照,则除非该牌照在较早前已被终止(例如因为当作持牌人停止经营业务),否则该当作已批给的牌照在过渡期届满之时即告失效。如该当作持牌人在过渡期内申请牌照,则该当作已批给的牌照一般在该项申请获批淮、被拒绝或被撤销时,即告失效。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谁须申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
答: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或拟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均须申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
2、我已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多年,并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我是否需要申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以继续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
答:如你拟继续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你须要申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
3、谁须被评定是否属适当人选?
答: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下述人士须被评定是否属适当人选,并须将该等人士的“适当人选陈述书”连同有关申请表一并提交:
(1)申请批给牌照或牌照续期:
a.如申请人属以独资经营人身分经营业务的个人:该个人及每名最终拥有人;
b.如申请人属合伙:每名合伙人及每名最终拥有人;
c.如申请人属法团:每名董事及每名最终拥有人。
(2)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申请批准某人成为该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合伙人或董事:拟成为该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合伙人或董事的人士。
结语
这一新制度的生效,无疑对信托及秘书公司有更专业,更严格的要求。届时,佳泰弘邦将更专业地服务于大家,为新老客户提供更正规、更优质的服务。如对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