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受限于企业经营和资产规模、融资渠道、银行授信额度、银行放贷程序及资金监管要求、销售或采购结算政策等原因,而在融资及资金使用和周转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因此,企业会通过与关联方或者供应商、客户虚拟交易的方式,向相关方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以实现资金融通及其他经营实际需要。
在企业申请上市对于上述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发生追索权纠纷等民事纠纷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违反“合法规范经营”的上市条件,以及企业是否应采取相应的规范、防范措施及规范、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相关事宜均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
一、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据此,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属于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
虽然企业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属于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但笔者认为,企业出现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节省财务费用、融通企业运营资金或者以较低的成本达成合法的商业目的,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企业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的过程中,一般不会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汇票及其他财务凭证等文件资料,或在汇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的情形。此外,企业在开具承兑汇票时(无论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一般都会基于与银行签署的相关承兑协议的规定,向开票银行交存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所有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均如期清偿该等票据项下的本金,不存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骗取财物的形。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不存在破坏或危害市场经济监管持续的主管恶意,不属于危害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企业因违法违规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三个方面。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在这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由于上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可能导致的对企业上市带来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企业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1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票据法》第102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经过查询,除《刑法》第194条和《票据法》第102条的上述规定外,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票据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企业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关于票据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除《票据法》第102条关于“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条”的规定外,而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并不属于《票据法》第102条规定的范畴;此外,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未有对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据此,笔者认为,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票据法》第103条规定的应当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又无对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故企业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三)企业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使用票据的直接责任相关方为与企业签署承兑协议的相关银行。在承兑协议中一般都会有企业对关于其申请的承兑汇票以真实交易为基础或类似内容的保证,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违反了该保证。但考虑到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不会给相关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四)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属于违反上市实质性条件的情况: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5、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6、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凯撒同盛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7、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9、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基于《刑法》和《票据法》的上述规定,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会导致企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亦不会导致企业产生上述违反上市实质性条件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
三、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规范措施
在企业存在开具无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建议企业采取如下措施予以规范:
1、建立健全并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企业资金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等一系列企业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为杜绝不规范使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2、逐步清理已经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在上市申报基准日前或上市申报前,最晚不晚于上市审核反馈之前解付已经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且自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被发现并开始规范之日起,不再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行为。
3、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利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融资及资金周转和使用问题,消除企业发生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的基础。
4、在可能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导致企业产生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承担相关可能损失的承诺,以免除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