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于公司认缴资本制的认缴期限作出5年限定,引起广泛关注,但目前尚未生效,股东仍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公司负债后,公司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操作来逃避债务,公司减资虽然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但具体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呢?若股东减资存在瑕疵时,该行为应如何定性,并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股东A认缴出资5250万元、股东B认缴出资750万元。几年后,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甲公司注册资本从6000万元减至2700万元,其中股东A减少出资2887.5万元,股东B减少出资412.5万元。后甲公司与股东A、股东B共同出具《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说明》,内容为:甲公司注册资本从6000万元减资至2700万元,公司己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全体债务人,并在《扬子晚报》进行公告,公司己对债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公告期满,甲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6000万元变更至2700万元。后乙公司以甲公司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将甲公司、股东A、股东B一起诉至法院,诉讼中,甲公司、股东A、股东B确认欠结乙公司货款79753.5元的事实,且在减资时未直接通知债权人乙公司,仅进行了减资公告。
案情分析
1、《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减资后未直接通知乙公司,也无证据表明乙公司属于甲公司无有效联系方式的债权人,因此甲公司不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违反了上述规定,该减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股东A、股东B上诉称甲公司减资时,履行公告通知手续,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2、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减资通知的义务人包括股东,但公司减资决议及具体方案是股东意志的体现,股东也是公司减资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要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公司减资时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人,应当包括公司和股东。故对股东A、股东B称其不是向债权人发出减资通知的义务主体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3、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是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的财产责任能力的依据。虽然我国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时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这并非对资本确定原则的否定,而是对资本确定原则的继承与发展。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我国公司法仍然坚持资本不变原则,公司不得违反法定条件与程序随意增减资本,包括未届认缴期限的出资。《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了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股东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即予以减资,减损公司资本信用基础,降低公司偿债能力,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形,应当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A、股东B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甲公司结欠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公司法》第177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1、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概括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
2、公司股东决定进行减资的,应尽合理注意义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减资告知程序,即在股东会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害债权人的结果。
3、现实生活中,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减资的现象屡见不鲜,现行《公司法》对于瑕疵减资情形下的公司和股东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类推适用“抽逃出资”的规定,要求股东在瑕疵减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专业的方案和建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