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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非法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以及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无论是从事外贸活动的企业还是个人,其进行外汇兑换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合法兑换外汇与非法买卖外汇之间的界限区分变得愈发重要。上次发表了《跨境投资||企业非法结汇、未按规定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等违规行为》的文章,这次我们主要来分享关于个人非法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以及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参考案例:

案例一:朱某——变相买卖外汇

2023-05-19 萍汇检罚〔2023〕1号,朱某因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萍乡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处以罚款20723257.88元人民币

案例二:杨某——非法买卖外汇

2023-06-25深外管检〔2023〕14号,杨某因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决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8.97万元。

案例三:邓某、邹某——非法经营罪

为了赚取利润,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邹某未经批准在深圳市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帮客户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或者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被告人邓某明知邹某未经批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帮助客户经邹某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从中赚取汇率差。

法院认为:本案中,邓某、邹某安排境外收付美元,境内再收付相应数额的人民币,实则是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属变相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邹某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均达人民币二千五百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经审判:1、被告人邓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总结:

1、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包括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情形。倒买倒卖外汇,主要指行为人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的行为。

2、变相买卖外汇,主要指行为人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是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资金跨国(境)兑付行为。

3、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资金需求越来越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以免产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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