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涉外经济的飞速发展,境内企业和个人参与跨境经济的活动也日益增多,境内企业可以通过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到国外或港澳台投资设立子公司、并购公司、参股等投资行为,而境内个人则可以通过办理外汇37号文外汇登记去境外设立特殊目公司(spv)进行投融资或返程投资。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适用法律
A境内企业
1、商务部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发改委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B境内个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14】37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37号文”)
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CAUTION!
目前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仅适用于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即我们平常所知悉的“ODI”),但对境外个人的境外投资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境内个人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
二、投资方式
A 境内企业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通过办理ODI备案进行境外投资,将项目向商务部、发改委的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再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B境内个人
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办理37号文登记。
三、申请流程
A境内企业
境外投资备案的整个流程需要经过三个部门的核准,发改委、商务部和外管局。
1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3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B境内个人
1申请人获得境内权益:境内权益通常指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以工商登记为准)。
2设立境外SPV公司: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较多时,建议多设立几家SPV公司,以防后续人员变动引起申请人控股第一层公司变动,从而触发复杂的37号文变更登记。
3办理中国籍自然人股东的外管37号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不同地域的银行及外管局的政策口径不一致,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了解再规划整体方案。
4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行为;完成37号文登记后,应及时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
四、登记完成后的用途
A 境内企业
1.企业往境外打投资款,作为初期的运营资金。
2.国外公司银行开户后,需要账户的激活资金。
3.资金回流也需要出示之前的境外投资备案。
4.更方便跟国外公司与国内外资公司的合作。
B境内个人
1.成功办理37号文登记后,境内居民可以合规持有境外股份。
2.境内居民可以合规进行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项目。
3.境内居民在境外投资所产生的利益,可以将该资金回调回国。
五、不予登记的法律后果
A境内企业
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立企业或并购企业股权,必须依照商务部3号令和发改委11号令执行,若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境内个人
如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除可能影响未来境外资金汇回境内外,外汇管理机关亦有权责令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还涉及资金流出、流入结汇等问题,处罚金额将进一步提升,相关外汇还需限期调回。
总结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及经济全球化,越来越多的境内个人纷纷走出国门,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贸易或生产经营活动。ODI和37号文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同时也有相似点。都是对外持有境外公司股权,满足对应相关规定的合规性,也是跨境业务的常见结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如需了解更多资讯的,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