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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 ||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之企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由于“一带一路”的推进,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随着跨境投资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导致外汇审批越来越严格,根据外汇局公布的数据,打击外汇违规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针对跨境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用途进行使用。但在资本市场当中,常常存在境内居民或其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着重关注此类问题,并对虚假外汇交易进行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外汇市场的良性发展秩序。

我们来分享几个典型案例,希望相关企业对外汇相关问题及法律法规予以重视!

违规案例:

案例一:徐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2-11-24【徐汇检罚〔2022〕2号】,徐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构交易背景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罚款人民币67万元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江苏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2-02-07【泰汇检罚〔2022〕1号】,江苏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罚款人民币993.0201万元。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连云港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2-09-13连赣汇检罚〔2022〕1号】,连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赣榆支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罚款人民币38万元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江苏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2-09-28大汇检罚〔2022〕1号】,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办理付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大丰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65.37万元。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1、目前,针对打击虚假外汇交易是司法的重点,进行跨境资本项目的企业对外汇相关问题及法律法规一定要加以重视,找专业的团队处理跨境投资项目,加强企业海外投资管理,降低相关法律风险。

2、实践中,许多企业通过虚构跨境交易等方式办理付汇业务,或是虚构贸易背景转移资产,以达到实现逃避缴税的非法目的,实施以上操作的企业及个人可能会面临非法经营罪、逃汇罪、逃税罪等多个罪名的指控,建议企业重视对海外投资的合规管理,注意相关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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