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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成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怎么办?

实践中,当公司对外债务未能执行,法定代表人将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如: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无法乘坐动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影响子女教育等。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司法制裁,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运营公司,故意规避法律及章程规定,选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以外的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挂名法定代表人”。实践中存在很多“员工”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因为离职或者因为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却承担与之不相符的法律风险。那么,员工应如何解除“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呢?

参考案件:

被告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9日,被告A公司股东分别为郭某与C公司。被告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2016年8月1日,原告B成为被告A公司员工,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3月8日由郭某变更为原告B。之后,原告B于2017年10月15日离职。2017年11月3日,原告B向被告A公司发送《关于请求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函》,告知被告A公司因已解除劳动关系,故请求被告A公司立即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解除原告B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变更法定代表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被告办理涤除其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机关,其根据法律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公司,无须另外特别授权,可直接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公司。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此看出,一个自然人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该种利益关联是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和由来。法定代表人应当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且如仍由无利益关联的自然人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违背立法的初衷和本意,将可能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三十条规定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总结:

1、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涤除这类纠纷近年来大幅增长,究其原因是人们逐渐认识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即当公司对外债务未能执行,法定代表人将被采取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无法乘坐动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影响子女教育等司法限制措施。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司法制裁或实现不良目的,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运营公司而用他人名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侵害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利益

3、当遇到他人委托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时,切记明确约定挂名期限、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解除挂名的事由等,避免之后出现委托人拒绝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从而侵害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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